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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地方标准9月1

食品热加工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米以上;操作人员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日前,《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以下称《规范》)发布,根据《规范》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应生产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该标准自年9月16日起施行。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规范》要求,生产加工场所应与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不受污染源污染。

食品小作坊内部顶棚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建造,表面清洁,不漏雨,易于观察和清洁,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食品热加工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米以上。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宜有1.5米以上、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直接入口食品摊凉间、内包装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小作坊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操作人员保持个人整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不喷洒香水。

根据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应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在安全检验方面,《规范》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汪漪/文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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