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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新政不会引发加工热潮

导语国家发改委年2月16日下发了《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地炼提供了一个在使用央企供油的同时,多了一个进口原油的选择渠道而已。从更广阔的层面看,表达了国家层面对民企地炼公平看待的一种姿态。

作者:金银岛资讯—副总裁--钟健

国家发改委在年2月16日下发了《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炼厂在淘汰一定规模产能的前提下可使用进口原油,用油数量与淘汰落后产能按不同比例确定。

一段时期以来,关于放宽进口原油使用一直存在矛盾,一方面,要避免进口原油被垄断使用而将地炼排除在外,另一方面,还要防止放开原油进口后因地炼的无节制使用而加重产能过剩的局面。这项通知的出台,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次尝试。

那么,这项通知实施后,是否会因为进口原油放宽而促使地炼加工能力的大幅提升,从而造成市场中的资源进一步宽松呢?

首先,让我们梳理一下,目前山东地炼原油的使用情况。

近两年以来,由于央企通过与地炼的资本合作、以及向地炼出售原油而搭售燃料油、还有通过向地炼提供原油而回购成品油等方式,山东地炼的原油使用数量己经逐年扩大。

以金银岛资讯统计,年山东地炼在余万吨的总加工量中,原油量已经占到70%以上,大约余万吨(见图1)。

在当前山东地炼开工率仅有30-40%规模的制约下,以及以山东地炼现有的工艺特征决定了,不可能全部以原油为加工原料,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其它加工料。因此,在这两个条件的双重作用下,在山东地炼原油加工量已占70%的基础上,山东地炼对原油的需求已不再有2-3年前的那种渴望。估计,山东地炼在余万吨的其它加工料中,继续原油的需求数量将不会超过-万吨。

让我们再判断一下,有多少炼厂有需要且有资格进口原油,从表1中可以看到,真正可以落实进口原油需求的地炼并不多。

依据通知规定,只有具有万吨以上常减压的炼厂,在淘汰产能时才有资格使用进口原油。可见,规模不到万吨的炼厂无缘使用进口原油,其中有37家炼厂被排除,如:IV类。

超过万但在万以内的炼厂,由于再减产能万吨的余地很小,对进口原油基本也处于望洋兴叹、望梅止渴的境地,这16家炼厂也基本排除在外,如:III类。

有条件淘汰万吨以下产能的规模相对较大的炼厂有16家,产能在万吨以上,但是由于已经与央企有了合作或者享受了央企的原油提供,而没有太大的愿望的进一步增加使用进口原油,如:I类。

只有9家规模在-万吨产能的炼厂,因为享受不到央企的原油供应,这才是真正有使用进口原油潜在需求的炼厂。但是,矛盾的是,这些产能规模并不大的炼厂,若要通过进一步“瘦身”而获得原油,产能的减产将意味着在市场中被边缘化。要原油还是要市场份额?将成为这类规模炼厂最纠结之处。因此,这些炼厂的潜在需求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对以上的判断,可见,山东地炼对使用进口原油的需求是有限的。因此,在进口原油新政实施之后,将不会出现山东地炼因进口原油政策放宽而大幅提高加工量的情景,国內供求格局也不会因此而有太大变化。

进口原油新政的实际意义在于,为地炼提供了一个在使用央企供油的同时,多了一个进口原油的选择渠道而已。从更广阔的层面看,进口原油新政的意义还在于,表达了国家层面对民企地炼公平看待的一种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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