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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业绩的内涵与外延以建设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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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要准确地识别和判断“类似业绩”,我们尚需要明确,业绩与采购项目类似与业绩是否满足采购项目的要求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在我国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实务中,相当数量的采购文件都将“类似业绩”列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抑或二者兼具。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及以部门规章、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并未就“类似业绩”的含义、适用条件、设置原则和其他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导致人们在“类似业绩”的设置与判定上无法可依、无所适从,在一定的程度上妨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对“类似业绩”的相关课题开展研究,不仅对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还可为法律漏洞的填补提供理论支撑。本文仅就“类似业绩”的含义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澄清或明确一个问题——“业绩”与“类似业绩”的关系。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等其它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均无“类似业绩”之称谓,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政府采购实务中,人们均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及的“业绩”称之为“类似业绩”。因此,可以认为在我国狭义的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业绩”与“类似业绩”系同义词。为了统一口径,本文一律使用“类似业绩”一词。

“类似业绩”的涵义是什么?对此,实务界和学术界亦尚无定论。笔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人们关于“类似业绩”的解释大致有两种观点。有人认为,工程建设“类似业绩”是指与招标采购工程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或设备的规格、型号、参数,或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有的则认为,所称“类似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显然,第一种意见所指仅为工程建设类及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类的“类似业绩”,而且表义模糊,令人费解。第二种意见也仅就工程建设而言,不但遗漏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外的诸多工程建设种类,而且内容有悖常理,如反复强调“工程地点相近”,等等。

那么,究竟如何界定“类似业绩”这一概念呢?笔者以为,按照形式逻辑的要求,应从事物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给事物下定义。依据辞典的解释,所谓“类似”就是大致相像之意。因此,“类似业绩”指的是与所采购的项目大致相像的业绩。何谓大致相像呢?从字面上来理解,大致相像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甲事物与乙事物不完全相同,二是事物之间本质的、基本的、主要的方面相近、相似甚至相同。这是其一。其二,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的对象和内容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作为汉语词汇的业绩,是指完成的事业和建立的功劳。此表明在时间的维度上,业绩当属“过去式”、“完成时”。据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类似业绩”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类似业绩”是指与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在类型、等级乃至规模相同或相近的已完成的过往业绩。需要说明的是,相比工程和服务这两类政府采购的对象和内容而言,货物类采购“类似业绩”的设置和判定都较为简单。因此,这里先重点探讨我国招标和政府采购中的工程和服务两类“类似业绩”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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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相同或相近

对事物进行类似性判断,其实质就是进行某种形式的分类,而分类又是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对事物所作的类型化分析和认定。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类似业绩”的类似性往往是多方面的。譬如,两项房屋建筑工程的相似点也许包括工期相似、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相似、层高相似、外观形式相似、建造技术、工程类型相似,等等。然而,在所有这些相似点中仅有建造技术、工程类型相似才是我们要寻找的东西,因为我们将两项业绩进行比较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供应商是否具有与采购项目类似的从业经历和经验,是否具有承揽与已完成项目相似的采购项目的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专业技术、设备和资金方面的能力。这就是说,我们判断供应商已完成的某项工作是否与采购项目具有相似性,并非漫无边界,而是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供应商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是否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以这个为标准、为依据,来识别、寻找具有承揽政府采购项目能力的供应商。

▌1.工程类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类似业绩”类型相同或相近的含义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类似业绩”类型相同或相近,指的是业绩与采购的房屋建筑工程等建设工程在建造方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工程种类(施工内容)上的相同或相近。二者的重合度越高,重合部分的显著性越高,则判定近似的可能性越高。

一是指业绩与采购项目的总体或主体建造技术同属一个类别。从建造技术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可分为传统砌筑式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两大类。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可以肯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指工程为建设工程。判断某项业绩与采购项目是否具有类似性,首先就得识别和认定该项业绩与采购项目属于同一建造技术类型。譬如,采购项目为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那么“类似业绩”就必须应当是装配式建筑,如果不是就可以一票予以否决。二是指业绩与采购项目同处一个二级分类层级。建设工程的种类繁多,而且划分标准多元并存,按照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狭义的建设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14个类别。我们称此分类为建设工程的第一级分类,这一层级的建设工程又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多种类型,如房屋建筑工程:

①若按用途可分为:a.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权功能,分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是供人们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宿舍等。公共建筑是人们进行政治文化活动、行政办公,以及其他商业、生活服务等公共事业的的需要的建筑物,包括行政办公楼、文教卫生建筑、商业建筑、交通建筑和风景园林建筑等。b.工业建筑:根据建筑层数不同,工业建筑可以分为单层厂房、多层厂房和层次混合厂房;根据用途不同,工业建筑分为生产厂房、生产辅助厂房、活力用厂房、仓储建筑、运输用建筑和其他建筑;根据建筑跨度不同,工业建筑分为单跨厂房、多跨厂房和纵横跨厂房;根据跨度尺寸不同,工业建筑分为小跨度厂房和大跨度厂房,小跨度厂房指跨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单层工业厂房,以砌体结构为主。大跨度厂房是指跨度在15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其中跨度为15-30米的厂房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跨度在36米以上的厂房以钢结构为主;根据生产状况不同,工业建筑分为冷加工车间、热加工车间、洁净车间、恒温恒湿车间和其他特种状况的车间。c.农业建筑:农业建筑指为农业生产或加工服务的建筑,包括农用仓库、灌溉机房,饲养房等。

②按建筑物层数分类:a.低层建筑:1-3层,多为住宅、别墅、幼儿园、中小学校、小型办公楼、轻工业厂房等;b.多层建筑:4-6层,多为一般住宅、写字楼等;c.中高层建筑:7-9层,多为居民住宅楼、普通办公楼等;d.高层建筑:10层以上,多为多功能的大厦(商住、写字楼等多功能大厦);e.超高层建筑:房屋檐高超过米的建筑。

③按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材料分类:a.钢结构:钢结构建筑物指其承重构件用钢材制作,如梁、柱、房架等;b.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均以钢筋混凝土建造,包括排架结构、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等;c.砖混结构:部分结构为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d.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其他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建筑物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石结构、砖拱结构、窑洞、木板房、土草房等。

④按建筑物承重结构体系分类:a.墙承重结构:该类建筑用墙体来承受由屋顶、楼板传来的荷载,如砖混结构的住宅、办公楼、宿舍;b.排架结构:采用柱和屋架构成的排架作为其承重骨架,外墙起围护作用,如单层厂房;c.筒体结构:筒体结构有框架内单筒结构、单筒外移式框架外单筒结构、框架外单筒结构、筒中筒结构及成组筒结构;d.框架结构:它是以柱、梁、板组成的空间结构体系作为骨架的建筑;e.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的楼板与墙体均为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常用于高层住宅楼和公寓建筑;f.框架-剪力墙结构:它是在框架结构中设置部分剪力墙,使框架和剪力墙结构起来,共同抵抗水平荷载的空间结构;g.大跨度空间结构:该类建筑通常中间没有柱子,通过网架等空间结构把荷重传到建筑四周的墙、柱上去,如游泳馆、体育馆、大剧场等。以上这些就是被我们称之为建设工程第二级分类之层级。从建设工程的建造技术分类的角度出发,同时也基于既不扩大也不缩小业绩的范畴之考虑,判断某项业绩与采购项目是否类似,只需而且应当将某项业绩归属于该层级之下一个层级即三级分类即可。换言之,但凡同处于第三级分类的业绩和采购项目即可认定为具有类似性。譬如,若业绩与采购项目均属于“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即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类似性。

▌2.服务类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类似业绩”类型相同或相近的含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类似业绩”的类型相同或相近,指的是与将要采购的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的工作原理或机制、实施方案相同或相近。譬如,我们识别某一监理业绩与采购项目是否类似,首先就得判断该业绩与采购项目是否属于同一类型,而判断的标准就是二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机制是否同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和工作机制,就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如果业绩与采购项目的内容和工作机制均与此相符,那么就可认定业绩和采购项目具有相似性。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据此,可以将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划分为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两类。前者如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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