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许可程序,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多次会议研讨及反复征求系统内意见,形成《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年9月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具体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为,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第三十四条(许可程序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电子证书相关材料要求) 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无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超出许可有效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迁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七十八、七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数量增加,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不属于第三十七条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进行整改。食品经营者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一)告知承诺,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提供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中央厨房,指由食品经营者建立,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单位连锁门店,供其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主要服务于集体用餐单位,根据其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五)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指主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财务、食品安全经营管理等服务的管理公司。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包括热加工糕点,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人工进行的,包括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加工糕点。
(八)生食类食品,特指生食水产品(主要是海产品)。
(九)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储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第四十三条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且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涵盖拟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对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细化。
单位食堂的许可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新工艺,应当以包容审慎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评估,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要求。
对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一)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府服务向纵深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对食品经营许可提出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等具体改革要求。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及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顺应食品经营领域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显示出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趋势。同时,新型技术发展进一步助推食品经营模式多样化。如何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前提,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必要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时进行修订。
(三)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适应基层监管需求的需要。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规范食品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经营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经营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5年来,在日常许可工作发现一些问题,如部分经营项目区分度低、许可注销机制不够细化、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未纳入许可范畴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困惑。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我局食品经营司于年10月筹划启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年10月、年3月,两次面向系统内部就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进行书面调研。期间,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批。年6月,汇总各地梳理报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共收集到余条意见,经整理归纳吸收,我局食品经营司起草形成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初稿。年10月,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征求对初稿的意见,年11月至12月,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和山西省太原市召开南部片区和北部片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讨会,充分听取各地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初稿。年1月至3月,多次组织食品经营司司内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年4月,召开食品经营司专题司务会,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逐条研究修改,对前期收集部分争议性较大的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年4月至5月,将《征求意见稿》再次发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听取意见建议,年5月,面向我局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建议。累计收到反馈意见条,主要涉及部分条款文字表述、食品经营项目分类、许可提交材料、个别用语定义等方面。随后,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一)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一是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提供复印件。二是许可证遗失补办时,可以提交遗失声明代替原遗失公告,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
(二)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普遍实施的一项便利措施,经充分调研并听取各地意见,《征求意见稿》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减一半。一是将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二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三)实行部分许可告知承诺制
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许可等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探索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四)新增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
在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自产的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展销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5类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五)调整食品经营项目
一是在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简单制售分类。针对简单制售类项目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经营项目类别,便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适当简化简单制售类项目审查要求。二是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明确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三是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或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四是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
(六)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
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通过让数据多跑路,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
(七)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进一步明确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4类情形。增加食品经营者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规定,便于基层监管部门及时清理僵尸户,旨在提升许可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的一致性。
(八)增加许可证书展示方式
在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允许食品经营者以电子形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对以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甜品站等附属门店,允许展示证书复印件。
(九)实行更严厉的处罚
一是明确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相一致。
二是加大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三是增加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扎紧食品经营安全藩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问题,在前期书面调研及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存在较大分歧。部分地方认为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本身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仅提供运营管理、食品贮存运输等服务,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范畴,所以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部分地方认为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实际参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对食品安全要求更严格,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征求意见稿》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畴,主要考虑为:一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明确,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二是餐饮服务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务等方式经营,既是餐饮服务的实际经营者,更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直接落实者,应当承担相应食品安全责任。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定义,增加主体业态后的标注要求。同时,援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明确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且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涵盖拟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记者胡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