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购物大潮的兴起,很多平时不怎么触网的小商家也纷纷涌入,在各类短视频平台上卖起自家货物,好像找到了新的、低成本的销售渠道。那么,情况真的有这么美好吗?在山东青岛市北区,有一家个体烤鸡店在某音平台上卖了10只烤鸡,最终不仅要退还货款,还面临10倍赔偿。更离奇的是,两级法院的判决也截然不同。
为什么会这样?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的情况吧。
年7月的一天,家住福建泉州的董先生花费元,在某音平台商铺“市北区某某某烤鸡店的小店”购买了8只蒜香小公鸡。快递把货物送来后,董先生发现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生产许可证。
查询平台公布的店铺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青岛市市北区某某某烤鸡店,该店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董先生投诉,这家烤鸡店于年12月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此后董先生诉至法庭,请求判令烤鸡店退还货款元并赔偿0元。
为啥要赔偿0元呢?
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食安法第条。
董先生据此主张,烤鸡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理应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那么,烤鸡店销售的烤鸡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呢?
首先,食安法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明确要求,必须有标签标注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因此,案涉烤鸡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其次,烤鸡店取得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但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所以,烤鸡店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烤鸡,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烤鸡店异地销售烤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也是这样判定的:董先生要求烤鸡店退货退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烤鸡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有两条:一是购买性质为盈利,董先生收到货后即起诉十倍赔偿,可见购买产品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了得到高额赔偿才恶意购买,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二是董先生收到商品后没有出现身体不适等其他症状,不能要求十倍赔偿。
看的出来,烤鸡店对法律是有研究的,因为上诉理由直指10倍赔偿的构成要件:产品存在缺陷和因缺陷造成的损害。
现在的核心争议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烤鸡,需不需要10倍赔偿?或者说,10倍赔偿的门槛是什么?
这里的关键点,是厘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前者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所应当承担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责任,后者是指食品的不安全性导致食用者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质是产品责任,又分为普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惩罚性的食品安全责任。前者只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就可以给予处罚,后者不仅要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还要构成食品实质的不安全性,即产品缺陷,并且该缺陷导致食用者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给予那些因食用不安全食品实际遭受人身损害的人们,而非逾越合同责任直接运用侵权责任索赔的、未受损害的人。若发现标签标注不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建议、投诉或者向行政机关举报。
简单说,烤鸡店自己加工、包装后异地销售烤鸡,违反规定应该承担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责任。但是说到产品责任,则必须要构成食品实质的不安全性,即产品缺陷,并且该缺陷导致食用者人身损害。
烤鸡店在网上售卖的烤鸡存在安全隐患,具有不安全的可能性,董先生收到货后因外包装存在标签瑕疵而未打开食用,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主张退一赔十。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烤鸡存在实质的不安全性,即没有证明本案烤鸡系缺陷食品,其没有食用未造成人身损害,不构成产品责任,更不存在惩罚性产品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食品安全10倍赔偿,两级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因在于争议。因为该类案件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等等均需要综合分析判断,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权威方面也说,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身就意味着各种可能。
对于普通的网络经营者来说,在生产、经营食品时,最好花时间了解相关规定,尽量在能力范围内做到完善,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文/李进文
编辑:肖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