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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分类应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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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本文主要讲述这几类燃气的分类应用及防火分隔要求,同时解读了液化石油气瓶组的应用规则!

1、城镇燃气的分类及概念;

2、应用的宜与忌;

3、防火分隔要求;

4、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的相关要求。

第一章城镇燃气的分类及概念

一、城镇燃气: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2.0.1)

二、人工煤气: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2.0.2)

三、天然气:蕴藏在地层中的可燃气体,组分以甲烷为主。按开采方式及蕴藏位置的不同,分为纯气田天然气、石油伴生气、凝析气田气及煤层气。(2.1.3)

四、液化石油气:常温、常压下的石油系烃类气体,经加压、或降温得到的液态产物。组分以丙烷和丁烷为主。(2.1.9)

第二章应用的宜与忌

一、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8.4.7)

二、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的规定(5.4.16)

三、建筑高度大于米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第十三条)

四、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8.4.5)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第三十四条)

注: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六、超大城市综合体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第八条)

注:本处所指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

七、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4.1.9)

八、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3.1.2)

九、民用机场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的规定。(3.3.10)

第三章防火分隔要求

一、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6.2.3)、(4.3.10)

注1:本条中的“厨房”包括公共建筑和工厂中的厨房、宿舍和公寓等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厨房,不包括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中套内设置的供家庭或住宿人员自用的厨房。

注2:可以在整个厨房区域设置防火隔墙,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有明火的热加工间范围内设置防火隔墙。

注3:对于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4.3.11)

三、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5.1.4)

第四章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的相关要求

一、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7)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不大于4m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的规定。

二、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1.0m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8.4.8)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4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5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8.4.9)

四、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8.4.10)

注:本章节规定,主要是针对建筑或单位用的气瓶组,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其地上部分可以在户内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五章申明

有关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城镇燃气的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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