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暂免征收缓税利息
—政策解读—
为了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什么是“内销”?
答: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简称“内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要将全部或者部分保税料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行为。
内销的范围是什么?
答: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来说,内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税料件和制成品,还包括将加工贸易项下产生的半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转为境内销售的行为。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为什么需要征收缓税利息?
答:内销货物之所以要征收缓税利息,是因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实际进口时,是处于保税状态的,相较于进口即缴税的一般贸易货物而言,内销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进口到内销的这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是缓交了税的,因此需要计征缓税利息,以确保贸易公平。
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怎么申请免收内销缓税利息,需要向海关递交哪些资料?
答: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手续时,无需提交其他申请和资料,内销征税报关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自动免征内销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所适用的利息率及缓税利息计算方法?
答:缓税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缓税利息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税税款x计息期限x缓税利息率/。
缓税利息计息期限怎么计算?
答: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转自:12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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