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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11月29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年第6期)。通告称,根据年广西和贵港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抽检糕点、餐饮食品、豆制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酒类、水果制品、方便食品等18类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检项目合格批次,不合格22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超标及其他指标问题。
一、不合格样品情况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1、桂平市金田镇浩业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芒果(生产日期-07-01)、销售的标称山东小安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蛋(卤蛋)(生产日期-07-18),菌落总数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2、标称广西金不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10-29),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3、标称贵港市鑫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10-29),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二)生物毒素问题
1、标称贵港市港南区源兴油坊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8-01),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2、标称平南县平山镇华财油房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8-03),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标称平南县丹竹镇苏崇彬油房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7-02),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方竹村春之园幼儿园使用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8-28),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5、标称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纯正油坊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8-04),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
1、标称平南县官成镇山哥酒厂生产的黑糯米甜酒(生产日期-08-04),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标称贵港市港北区李庆强酒坊生产的白酒(45度)(生产日期-08-02),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3、标称贵港市港北区老莫酒坊生产的白酒(56%vol)(生产日期-08-23),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1、标称平南县平山镇华财油房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8-03),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标称贵港市港南区陆燕辉油房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8-03),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3、标称贵港市港南区傅木才油房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8-03),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4、标称贵港市港南区张乃锦百货店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7-30),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5、贵港市覃塘区日进百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玉之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绵蛋糕(原味)(生产日期-09-01),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6、标称贵港市港南区陆志佼油坊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7-10),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7、销售的标称平南县林志成油房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8-20),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8、标称贵港市港南区阿荣油坊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7-29),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9、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福满仓百货店销售标称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凤梨酥(热加工糕点)(生产日期-01-04),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复检机构: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10、标称贵港市港南区广进油坊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07-30),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责任和义务。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接收核查任务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